资讯首页 | 徐州房产资讯 | 热点资讯 | 娱乐地产 | 政策法规 | 买房必读 | 投资理财 | 买房故事 | 房产大客厅 | 房产成交公告
  当前位置:资讯中心>买房必读>>要将开发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要将开发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07-12-10

    事件回放

    买房

    2007年8月,李某认购一套预售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十天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交纳了1万元诚意金。当李某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的交楼时间与签认购书时向其口头承诺的交楼时间不一致(迟了半年)。

    李某认为开发商不履行口头承诺是不诚信的表现,于是决定放弃认购,并要求退回诚意金。但开发商不承认签订认购书时对李某作出类似口头承诺,而且李某对此亦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因此开发商以李某违反认购书约定为由拒绝退还诚意金。

    政策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开发企业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草案或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在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须与预购人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的具体办法。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上一篇:前期物业带来管理之痛   下一篇:6种不规范行为致使商品房纠纷增多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门关键词: 房价  城市规划  徐州房价  土地  徐州楼市  买房  楼市调控  房价上涨
文章相关标签:买房必读 合同签订
新闻排行榜  相关资讯 
 
·6种不规范行为致使商品房纠纷增
·前期物业带来管理之痛
·买房增值的4个关键词
·购房签补充协议要明确责任
·法院:买房者契约自由选择权不得
·避免买房起纠纷
·律师提醒:买房合同签订需谨慎
·好户型三大特点:适用 体贴 理性
 
 §最新评论
    评论加载中…
 
无标题文档
万宁华府
提问 论坛
幸福家园
提问 论坛
山水丽庭
提问 论坛
苏商御景湾四期君子兰街区
提问 论坛
新华景苑
提问 论坛
东南郡
提问 论坛
 
 
 新闻推荐 更多..
 
 楼盘动态 更多..
 
  投资理财 更多..
 
购房必读 更多..
 
热点专题
 
论坛热帖 更多..
   
无标题文档
                      About Us  - 网站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本站历程 - 版权声明 
s Copyright 2006-2007 www.52fd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风扬科技(我爱房地产)版板所有
地址:徐州市淮海东路51号华联商厦10层C座 热线电话:0516-83731858 83722000 83711137
网址:http://www.52fdc.com E-mail:fengyang@52fdc.com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07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