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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带来管理之痛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07-12-07

    案情

    黄律师:

    2007年2月我在浦东新区买了一套房,并在当月入住。我刚一入住,竟有一家物业公司来要求我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我入住之前从未聘请过物业管理公司,怎么会有管理费?而且,这家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提供的服务很难让人满意,我多次找到该公司交涉,都被拒之门外。我曾到工商局查
过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现该公司竟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只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家下属分公司。请问我现在该怎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陈先生

   律师分析

    在业主入住前,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先期管理,以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营是必要的。预交物业管理费,这是行业惯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没有入住也是要交物业费的。因为物业提供的绿化、卫生、电梯、排污等服务不是单独针对一个家庭而是面向全部业主。所以,只要产权在您名下并验收了房子,就应该交物业费。

    但是,这样做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为物业公司事先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其实质上是排除了业主入住后自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所以,《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样规定其实是授予了业主委员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当然,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而其业主委员会还没有和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不能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至于您所讲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如果此公司得到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授权,本身又具有相应的资质,则该公司与业主形成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是有效的。

    一旦与物业发生纠纷,如果刚开始入住的业主很少,而且彼此又不熟悉,您单独去处理难度很大。可以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实力足够强大了,再与房产商交涉,和其他业主联合起来缓交或拒交物业费以督促物业提高服务水平,就很有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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