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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买房合同签订需谨慎

来源:新浪网 发布时间:2007-12-04

    为揭开“假按揭”的黑幕交易真相,揭露假按揭惯用的诈骗手法和特征,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秩序,全国整规办委托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联合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中青网、央视国际、法制网、中国房地产信息网、金融界等媒体围绕“假按揭”话题于11月28日举办了主题为“假按揭——给高房价添‘虚火’”的网上诚信论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公职律师陈胜和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李玲律师做客本次论坛,就“假按揭”相关的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深入交流。

  李玲律师提出:买房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一定要“眼见为实”。她讲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家商业银行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处置一件质押的担保贷款时出现的问题,别的程序都没有任何问题,唯一就是在质押担保合同签字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亲眼见质押人在质押担保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随后这笔贷款出现了逾期,银行起诉了借款人和质押人,这个时候质押人提出文件上的签字非质押人本人签署,这个质押合同无效。银行做过笔记鉴定后确认了该项事实,法院也判其质押无效。这个银行经办人员没有见证到签字的真实性,这样的情况下,质押人无须向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这笔贷款就没有了质押物的保障,银行的追偿结果只能取决于借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产生了非常大的坏账风险。

  对于房产按揭中客户签字的真实性问题,目前有直客式银行和律师事务所完成两种方式。直客式银行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现场亲眼见客户面签,另外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见客户签字。当然其中律师事务所本身也是有风险安全控制机制的。如由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失误,给银行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所是要向银行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甚至更高违约金的。

  关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见证签署的规定在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当中的第39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这条规定说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至少需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要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如果真正的商业银行执行这些法规的话,对于假按揭的抑制肯定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种种措施,仍然不能完全避免欺诈现象的发生,有关方面也在考虑是否可以在签字的环节上引入公正机制等,因为在中国大陆来说,律师的见证签字不具备法律上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效力,最多只是律师自己为签字做的一个证明而已,不具备法律上的公信力,所以在这个环节引入公正机构公正签署的模式,也将会是一种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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